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2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201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惠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之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201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
二、再查,本件復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原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是本件上訴人併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補正「上訴聲明」後之上訴狀正本及影本(或繕本)各1份。
三、上列一、二所示上訴程式欠缺之事項,如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即生有本件上訴程式之欠缺,依法即應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