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704號原告 陳志岩 訴訟代理人 劉永良 律師被告 潘振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076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潘振德於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076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陳志岩於審理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原告對被告毀損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部分經本院就被告毀損部分為無罪之諭知而以判決駁回在案(參本件另判決);至原告對被告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刑事部分業經本院認定被告此部分有罪在案,惟民事請求部分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蔡慧雯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