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詩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參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沒收物,係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調偵字第2152號被告高詩婷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2年7月29日期滿。扣案之盜版光碟3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高詩婷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7月30日以101年度調偵字第21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其緩起訴期間已於
102年7月29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前述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報結簽呈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光碟3片,確係經警查扣之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重製之物,且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偵訊時坦承在卷,故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