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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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704號原告 陳志岩 訴訟代理人 劉永良 律師被告 潘振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076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潘振德所犯毀損案件部分,業經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於被告所提毀損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蔡慧雯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