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家隆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吳天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家隆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叁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黃家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10月28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且被告經常出入國境,其涉犯此等重罪,實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於10
2年10月28日裁定羈押。復經本院於103年1月22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裁定被告應自103年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又被告經本院審理後,認其犯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業於103年2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在案。茲上揭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上揭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3年3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盧軍傑法官方鴻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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