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5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惠鈴被告陳敬文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3060號),經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惠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陳惠鈴因被告陳敬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定,繳交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保證後,被告業獲釋放。茲因該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逃匿,有保證金收據影本1份、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各
1份、準備程序通知書之送達證書3份、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1份等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顏妃琇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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