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擇最有利受刑人之折算標準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柒月│││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8年4月10日│98年7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899號│毒偵字第4839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8年度訴字第2230號│98年度訴字第2976號││├────┼──────────────┼──────────────┤││判決日期│98年8月14日│98年11月30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98年9月17日│98年12月25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