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 黃驥軒 原告 黃瑀涵 兼法定代理 鍾秀連 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鈺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茂騰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陸仟柒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