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2號原告 張峻榮
邱瀞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國雲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伍拾捌萬壹仟玖佰參拾參元(計算方式:原告二人權利範圍〈45145/206360+45145/206360=90290/206360〉乘以公告土地現值〈$1,500/㎡〉乘以面積〈5,457.7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台幣伍仟壹佰捌拾元,尚欠新台幣參萬壹仟參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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