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300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丙○○
巷16號丁○○
鄉戶政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及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76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費用1,000元合計6,95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