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275號
聲請人乙○○被繼承人甲○○○上列繼承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民法第1154條固有明文。惟「為限定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為同法第115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甲○○○於94年6月12日死亡,惟聲明人遲至94年9月19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為限定繼承,其限定繼承之聲明者,已逾法定三個月之期限,復無從補正,依前揭規定,其聲明限定繼承自難謂合法,無從予以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明限定繼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盛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