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65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被告 江清調 被告 江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詠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中關於「定於同年月30日實施分配之分配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定於同年3月13日實施分配之分配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