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1號聲請人 謝佩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10
7年10月17日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
40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7年度司催字第4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康紀媛┌───────────────────────────────────────────┐│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謝佩璣│第一商業銀行台南│棉之家有限公司│107年10月31日│50,880元│KB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