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鋅 (原名: 陳健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丁駿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石文興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木蘭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丁駿華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之。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又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95號裁定於民國108年10月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次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如附表所示,本院業於109年7月22日(發文日期)將資產表送達各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其中如附表編號1之存款19,117元,由債務人提出現款到院分配;附表編號3、4之土地,經本院檢送資產表予債權人表示是否列入清算財團變價,其中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主張應變價拍賣(債權比例:56,33%,如加計尊重多數決意見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3.98%、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10.9%、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32%後為73.53%),同意變賣之債權比例過半數,故應列入清算財團財產,為減少清算程序費用,其拍賣條件及底價引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0294號強制執行事件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後之底價。至於如附表編號2之保單,因債務人非要保人,無解約權利,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供分配,應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家聲附表:
編號財產種類價值(新台幣)備註1臺灣土地銀行中崙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19,117元債務人提出現款到院2全球人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0-KTL、00000-00000-0-KAD、00000-00000-0-KHI)0元非要保人3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大八里坌段蛇子形小段737地號、持分128分之3)1,450,000元(拍賣底價及拍賣條件引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0294號強制執行事件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後之底價)以公開拍賣方式變價,共拍賣3次,未拍定每次減價30%,拍賣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拍賣3次如未拍定即發還債務人。4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大八里坌段蛇子形小段740地號、持分512分之9)692,000元(拍賣底價及拍賣條件引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0294號強制執行事件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後之底價)以公開拍賣方式變價,共拍賣3次,未拍定每次減價30%,拍賣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拍賣3次如未拍定即發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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