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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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雅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緩字第170號、110年度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
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楊雅雯前於民國108年間,因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
108年度偵字第108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
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1月14日止,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且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108年度緩字第170號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未經商標權
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鑑定報告、授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服務、鑑定意見書、香奈兒鑑定意見書、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服務各1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21至31頁)。準此,上開物品既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現金1975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及偵訊中均供承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9頁),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LV」髮飾│1個│││││├──┼────────────┼───────┤│2│仿冒「CHANEL」髮飾│1個│││││├──┼────────────┼───────┤│3│現金│新臺幣1,9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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