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46號聲請人 洪中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經聲請鈞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0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08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方婉寧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洪中榮 │陽信商業銀│洪中泰│民國107年│110,000元│AE0000000││││行安順分行││10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