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64號原告 李文賢 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世杰 、 李茂隆 、 李耀松 、 王錦川 、 王洸文 、王宥鑫、 李佳興 、 李翠英 、 吳欣衛 、 李瑞生 、 李文聰 、 劉少奎 、李耀昇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8,97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表│├──┬─────────────┬─────────────────┤│編號│土地坐落│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應有部分││││(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01│臺南市○○區○○段○○○○號│460.38×7,400×1/24=141,951│├──┼─────────────┼─────────────────┤│02│臺南市○○區○○段○○○○號│954.49×7,400×1/24=294,301│├──┼─────────────┼─────────────────┤│03│臺南市○○區○○段○○○○號│151.88×7,400×1/24=46,830│├──┼─────────────┼─────────────────┤│04│臺南市○○區○○段○○○○號│635.32×7,400×1/24=195,890│├──┴─────────────┴─────────────────┤│合計:678,9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