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41號上訴人即被告華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佳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怡卿 即綠洲文創工作室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4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372,45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1,69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