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08號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予銣

債務人 劉玟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表一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100,201元

100年3月16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19.8925%

100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800元,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表二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75,554元

100年5月17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表三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9,000元

100年5月17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0年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150元,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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