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08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予銣
債務人 劉玟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表一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100,201元
100年3月16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19.8925%
100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800元,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表二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75,554元
100年5月17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無
無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表三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9,000元
100年5月17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0年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150元,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