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88號

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OO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周OO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再次確認本件附表(一)所示建物之建號記載正確性。

三、請提出相對人周OO所有坐落高雄巿鳥松區育才段368地號土地及其上81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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