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2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竟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原債權人已將債權讓與聲請人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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