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2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竟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原債權人已將債權讓與聲請人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2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竟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原債權人已將債權讓與聲請人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