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49號
聲請人 李慶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佩螢 、 林俊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佩螢、林俊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