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45號
聲請人 鐘俊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崇瑋 即信鑫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吳崇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說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時,並請注意起算日不得早於發票日與提示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