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3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36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林皓陽

李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皓陽前就讀私立公東高工時,邀同債務人李嘉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1紙,額度為新臺幣50萬元整(證一:借據),依約定本借款額度得分筆動用,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但不得循環動用,且應於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借款利息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據放款借據第6條之約定,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證二:目前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

㈡債務人林皓陽自民國110年11月16日起陸續申請撥款動用,自應還款日民國114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21,790元整(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775%。),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仍未還款,爰依前訂借據之約定,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李嘉玲為「連帶保證人」,依民法之規定,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為政策性貸款,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 奉鈞院 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懇請鈞院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21,790元

114年7月1日起

至114年11月16日止

1.775%

114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4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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