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67號

聲請人 蔡棋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忠昀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應等於或晚於發票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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