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403號聲請人甲○○
之3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聲請前2年(即自95年9月至97年8月)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交通、水電、天然氣、電信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㈡預納郵費新臺幣(下同)1020元(聲請人繳交之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約可供四位債權人之送達郵資,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超過四位債權人則每增加一位債權人暫以││郵資170元計算。計算式:(10-4)X17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