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1號抗告人 張又正 訴訟代理人 楊鎮謙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盛榮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22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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