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1號原告 張又正 訴訟代理人 楊鎮謙 律師
楊承翰 律師被告 李水田
李豐源 李豊銘 李暉富 李建徹 李政霖 李盛榮 (即 李慶源 之繼承人) 李宗南 (即李慶源之繼承人) 李耿宏 (即李慶源之繼承人) 李石楓煥 (即 李四全 之繼承人) 李佳蓉 (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李敏玉 (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李俊昇 (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李蕙如 (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李亮君 (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李榮惠 (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李芯薇 (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李盈翩 (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馬明豪 (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馬韻雯 (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馬韻琪 (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郭榮坊 (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郭俊男 (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郭姿均 (即李四全之繼承人)兼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馬萬全 (即李四全之繼承人)被告李 徐阿桃 (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李益廷 (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沈金英 (即李四全之繼承人)李 張玉女 (即 李水錠 之繼承人) 李秉豐 (即李水錠之繼承人) 李素芬 (即李水錠之繼承人) 李昌憲 (即李水錠之繼承人) 李昱儒 (即李水錠之繼承人)吳 李錦雲 (即李水錠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吳文志 被告張 李秀華 (即李水錠之繼承人)
李燈明 (即李水錠之繼承人)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共有人李慶源於80年6月5日死亡,原告迄今仍未陳報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等資料到院,惟經本院職權查詢之結果,被繼承人李慶源之部分繼承人業已拋棄繼承,故原告所主張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適格部分均有所欠缺,故爰命再開辯論。
二、原告應於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應閱卷後10日內具狀補正李慶源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有無拋棄繼承等資料到院,並應補陳訴之聲明及當事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許榮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