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 湯美滿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美秋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新臺幣6,478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478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均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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