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293號債權人 曾秀貞 即鑽全企業社
6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寰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寰泰企業有限公司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經查上開債務人之公司所在地與聲請狀不符,請一併補正債務人之公司所在地址。
二、債權人曾秀貞之聯絡電話,俾利本院案件審理。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