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818號債權人 黃旭椿大千汽車材料百貨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0000000000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順安汽車修理廠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工廠登記資料。
二、債務人 劉耆國 之最新戶籍謄本〈謄本內紀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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