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3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314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寅○○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4
214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寅○○幫助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寅○○明知將本人之銀行帳戶交付予不相識之人使用,將被利用作為犯罪工具,因缺錢使用且積欠錢莊金錢,竟基於幫助他人犯恐嚇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2年11月底某日,在臺北縣三重市○○街○○號3樓住處,將其所申辦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及存摺等物,以新臺幣(下同)60,000元之代價交付予某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康」之成年男子以抵債,再由「小康」將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存摺輾轉交付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數人基於不法所有之犯意連絡所組成之竊車勒索集團,先由渠等於附表一所列時、地,以足供兇器使用之六角板手撬開車門,再用十字起子發動車輛之方式,竊取附表一所列被害人之車輛,再於附表二所列時、地,以留電話號碼待被害人撥打或自行撥打被害人電話之方式,向附表二所列被害人恐嚇要不要車子,並勒索附表二所列金額,致附表二所列被害人心生畏懼而於附表二所列匯款時間,自附表二所列帳戶,轉帳交付附表二所列金額至寅○○所提供之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附表二所列之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臺北富邦銀行客戶存提紀錄單1紙。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第56條、第34
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前段、第2條。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鈺雄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蘇昭蓉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由不詳姓名、年籍之人組成之犯罪集團竊車時地
┌──┬─────────┬────┬────────┐│編號│竊車時地│被害人│被竊車輛車號│├──┼─────────┼────┼────────┤│一│93年1月3日21時許,│丑○○│3L─9679號自小客│││在桃園縣中壢市吉林││車│││路131號前之停車場│││├──┼─────────┼────┼────────┤│二│93年1月9日22時許,│甲○○│4901─GT號自小客│││在桃園縣桃園市肯德││車│││雞速食店停車廠│││├──┼─────────┼────┼────────┤│三│93年1月17日1時許,│壬○○│V2─3931號自小客│││在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車│││路645號附近│││├──┼─────────┼────┼────────┤│四│93年1月18日3時許,│丙○○│3L─9526號自小客│││在桃園縣吉安街101││車│││巷口│││├──┼─────────┼────┼────────┤│五│93年1月19日20時許│戊○○│3H─3262號自小客│││,在桃園縣中壢市成││車│││功路156巷口處│││├──┼─────────┼────┼────────┤│六│93年1月20日17時許│ 李怡蒨 │Z3─9685號自小客│││,在桃園縣桃園市經││車│││國路特易購大賣場停│││││車場│││├──┼─────────┼────┼────────┤│七│93年1月21日14時許│己○○│E8─0889號自小客│││,在桃園縣桃園市中││車│││正五街與愛八街口│││├──┼─────────┼────┼────────┤│八│93年1月28日17時許│子○○│L8─4671號自小客│││,在桃園縣桃園市同││車│││德六街152號附近停│││││車場│││├──┼─────────┼────┼────────┤│九│93年1月間某日,在│丁○○│9P─6388號自小客│││桃園縣桃園市○○路││車│││與民生路口│││├──┼─────────┼────┼────────┤│十│93年2月4日18時45分│癸○○│T2─1609號自小客│││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車│││成功路與民生路口│││├──┼─────────┼────┼────────┤│十一│93年2月5日0時許,│卯○○│C8─6393號自小客│││在桃園縣桃園市成功││車│││路與民生路口│││├──┼─────────┼────┼────────┤│十二│93年2月7日12時許,│乙○○│V9─0227號自小客│││在桃園縣龜山鄉中和││車│││路126號前│││├──┼─────────┼────┼────────┤│十三│93年2月9日16時許,│庚○○│V8─6809號自小客│││在桃園縣桃園市經國││車│││路特易購大賣場停車│││││場三樓│││├──┼─────────┼────┼────────┤│十四│93年2月10日15時許│辛○○│V8─6987號自小客│││,在桃園縣龜山鄉山││車│││頂村山鶯路340號前│││└──┴─────────┴────┴────────┘附表二由不詳姓名、年籍之人組成之犯罪集團勒贖時、地及金
額┌──┬────┬────────┬─────────┐│編號│被害人│電話恐嚇勒贖時間│匯款時地及金額││││與勒贖金額││├──┼────┼────────┼─────────┤│一│丑○○│丑○○於93年1月4│同年月5日15時許,││││日14時許及1月5日│在桃園縣龜山鄉山鶯││││凌晨某時許,撥打│路郵局提款機自中華││││被告等人所留電話│郵政000000-0-00000││││,被告等 原勒 贖8│2號帳戶轉帳共4萬││││萬元,後降為4萬│元。││││元。││├──┼────┼────────┼─────────┤│二│甲○○│93年1月10日12時│93年1月10日在桃園││││許,原勒贖5萬元│市○○路中國信託商││││,後降為3萬5千元│業銀行提款機以張記││││。│聖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轉帳3萬5│││││千元。│├──┼────┼────────┼─────────┤│三│壬○○│93年1月18日7時30│同日19時許,在桃園││││許,原勒贖五萬元│縣桃園市○○路7-11││││,後降為3萬5千元│便利商店提款機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號帳戶轉帳4000元。││││││├──┼────┼────────┼─────────┤│四│丙○○│93年1月18日9時許│同年月20日,在台南││││,原勒贖10萬元,│縣善化鄉某郵局提款││││後降為2萬元。│機,自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現金│││││卡轉帳2萬元。│├──┼────┼────────┼─────────┤│五│戊○○│93年1月19日22時4│同年月20日14時許,││││0分許,原勒贖6萬│在竹東二重郵局提款││││元,後降為2萬元│機自竹東郵局067953││││。│-1帳戶轉帳2萬元│├──┼────┼────────┼─────────┤│六│李怡蒨│93年1月20日18時│同日在桃園縣園市中││││許,勒贖6萬元。│正路與南平路口郵局│││││提款機,自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6004號帳戶轉帳6萬│││││元。│├──┼────┼────────┼─────────┤│七│己○○│93年1月21日14時│同日20時許,在桃園││││許,原勒贖5萬元│縣桃園市新竹國際商││││,後降為2萬元。│業銀行永安分行提款│││││機自上海商業儲蓄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轉帳2萬元│├──┼────┼────────┼─────────┤│八│子○○│93年1月30日17時│同年月31日23時,在││││許,原勒贖5萬元│桃園縣中壢市○○路││││,後降為3萬元。│郵局提款機,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77533│││││759606號帳戶轉帳3│││││萬元。│├──┼────┼────────┼─────────┤│九│丁○○│93年1月間某日,│93年1月9日,在桃園││││原勒贖5萬元,後│大園鄉中正國際機場││││降為3萬5千元。│臺灣銀行提款機,自│││││誠泰商業銀行231500│││││0000000號帳戶轉帳│││││3萬5千元。│├──┼────┼────────┼─────────┤│十│癸○○│93年2月5日12時許│同年月5日10時許,││││,原勒贖6萬元,│由其友 吳玉祺 在中壢││││後降為2萬元。│市○○路郵局自0061│││││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萬2500元、同年│││││月6日15時42分在桃│││││園陽信商業銀行匯款│││││7520元。│├──┼────┼────────┼─────────┤│十一│卯○○│93年2月4日15時許│同年月10日12時許,││││,原勒贖6萬元,│在臺灣銀行內壢分行││││降為5千元。│提款機,自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轉帳5千元。│├──┼────┼────────┼─────────┤│十二│乙○○│93年2月7日13時許│同日18時許,在桃園││││,原勒贖6萬元,│縣○○鄉○○路合作││││後降為3萬元。│金庫提款機由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3萬元。│├──┼────┼────────┼─────────┤│十三│庚○○│93年2月9日19時許│在桃園市○○路萊爾││││許,勒贖5萬元,│富便利商店內提款機││││,後降為3萬5千元│自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3萬5千元。│├──┼────┼────────┼─────────┤│十四│辛○○│93年2月10日23時│同年月11日13時許,││││許,勒贖5萬元,│在桃園縣龜山鄉農會││││後降為2萬元。│提款機,自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轉│││││帳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