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簡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簡字第422號上訴人乙○○(即原告)丙○○○被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惟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簡易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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