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九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
丙○○被告甲○○
送身被告乙○○○住
送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日期: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借款人即被告甲○○前曾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簽立借據、授信約定書後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五月十五日向原告借得新台幣(下同)貳佰柒拾萬元,雙方約定被告二人願就上開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並約定借款期間為二十年(自八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止),借款人並應自八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起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平均攤還本金利息,其中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利息則依照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零點四九按月計付之,如遇利率調整時,亦隨同調整之,逾期清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另並約定債務人所提出之給付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者,應依序抵充費用、違約金、利息、本金。詎借款人所借上開借款,自八十八年二月十五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則依上述約定,應視同前開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經原告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取償,並依上述抵充順序抵充後,總計尚欠本金壹佰肆拾壹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均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上開債務。
三、證據:提出借據一份、授信約定書一份、強制執行分配表一份、戶籍謄本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二二六九二號強制執行案卷。理由
一、被告二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借款人即被告甲○○前曾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簽立借據、授信約定書後於八十六年五月十五日向原告借得貳佰柒拾萬元,雙方約定被告二人願就上開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並約定借款期間為二十年(自八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止),借款人並應自八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起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平均攤還本金利息,其中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利息則依照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零點四九按月計付之,如遇利率調整時,亦隨同調整之,逾期清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另並約定債務人所提出之給付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者,應依序抵充費用、違約金、利息、本金。詎借款人所借上開借款,自八十八年二月十五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則依上述約定,應視同前開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經原告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取償,並依上述抵充順序抵充後,總計尚欠本金壹佰肆拾壹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均迄未清償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一份、授信約定書一份、強制執行分配表一份、戶籍謄本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二二六九二號強制執行案卷查明無訛,被告二人皆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壹佰肆拾壹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等語,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