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CyrusTechnology(S)PteLtd
Singapore349247法定代理人DanielWooFockCheong
4Singapore380132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 律師
王資元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佣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貳拾捌萬貳仟玖佰零貳元(算式:美金963190元×原告於民國100年12月9日起訴時美金兌換臺幣之匯率30.402=00000000元,元以下4捨5入),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陸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