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家他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他字第2號聲請人 周雲源 相對人 李淑貞 原名: 周李 .代理人 林憲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肆拾叁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由本院以100年度家救字第5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裁判費。現上開事件,業經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88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即原告周雲源於第一審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46,243元,應即由聲請人即原告周雲源向本院繳納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