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5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5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0651號),及同署移送併辦(95年度撤緩偵字第1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確定,入監執行後,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尚未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竟仍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十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止,先後在臺南市○○區○○路一段六五八號「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分公司」如附表所示之專櫃內及臺南市○○路○○○號「美樂家 健康 食品商店」內,連續徒手竊取附表所示 許美玲 等人所管領之財物得逞。經警於九十五年一月三日下午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至丙○○位於臺南市○○區○○○街○○巷○弄○○號、臺南市○○區○○○街○○○巷○○號住處及位於臺南市○○區○○路一段五二九號公司所在地執行搜索,當場在臺南市○○區○○○街○○巷○弄○○號扣得丙○○所竊得如附表編號一至七、九至十、十二至十三所示之財物;在臺南市○○區○○○街○○○巷○○號扣得其所竊得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之財物;及在臺南市○○區○○路一段五二九號扣得其所竊得如附表編號十四所示之財物,丙○○並主動提出其所竊得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毛衣一件(上開財物均已發還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四所示被害人等)。嗣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許,丙○○在臺南市○○路○○○號「美樂家健康食品商店」內竊取如附表編號十五所示財物得手,欲離去之際,為店員戊○○發覺報警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竊得之如附表編號十五所示財物(已發還戊○○)。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丙○○於警詢及偵審中之自白。
㈡證人戊○○、丁○○、壬○○、己○○、庚○○、甲○○、辛○○、癸○○、子○○、 呂季芬 之證述。
㈢贓物認領保管單十件。
㈣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四所示行竊地點之現場照片及贓物照片。
㈤臺南市○○路○○○號「美樂家健康食品商店」之現場監視錄影光碟一片及翻拍照片十七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既遂罪。被告所犯上開竊盜罪之法定刑有罰金刑,而其行為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有關罰金刑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依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刑為銀元一元(即新臺幣三元)以上;但被告行為後之現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係規定罰金刑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修正前、後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最低刑度規定,應以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罰金刑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又被告先後所為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之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主觀上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為連續犯,雖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此刪除固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故被告所為上開十五次竊盜犯行,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聲請意旨雖僅就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十五所示之竊盜犯行起訴,惟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竊盜犯行與前揭起訴部分,有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並經檢察官撤銷原所為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後移送併辦(九十五年度撤緩偵字第一八七號),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四肢健全具完全謀生能力,不思正當努力工作營生,竟圖不勞而獲,隨意竊取他人財物,已屬不該,且其於前案假釋出監後,現仍在保護管束期間,不僅不知約束自己之行為,一再竊取他人財物,而其所為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竊盜犯行,雖因其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曾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然其於緩起訴處分期間,竟不思己過,又再度犯如附表編號十五所示之犯行,顯見其並無悔過之心,惟本院審酌被告就其所為附表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竊盜犯行,除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外,並已履行緩起訴之條件,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捐款五萬元予財團法人臺南縣家庭扶助中心」,已盡力彌補己過,及其所竊得之財物價值暨犯罪動機、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已刪除)係規定以銀元一百元至三百元折算一日(即以新臺幣三百元至九百元折算一日),而被告行為後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係規定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是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雖辯稱其罹患情感性精神病,無法控制其行為云云,並提出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臺南分院九十五年七月五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一紙為證(見本院卷第八頁),惟經本院依職權向奇美醫院調取被告就診之病歷資料,一併囑託行政院嘉南療養院就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況鑑定結果,該院以九十六年一月四日嘉南般字第○九六○○○○○八九號函覆稱:雖被告患有雙相情感疾患(即「情感性精神病」),且以憂鬱症狀為主要呈現,時間逾一年餘,惟綜合被告過去之生活史、疾病史、犯案經過、身體檢查、精神狀態檢查與心理衡鑑結果,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於犯行時,受精神病症狀直接影響其行為;且整體評估其認知功能,在接受及判斷外在環境刺激、自我抉擇與行為決定上,仍具有認識與了解現實與社會規範的認知能力,且能自由決定其意思,【亦即並未喪失或減低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或因此欠缺或減低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等情(見本院卷第五一頁),足見被告為本案竊盜犯行時,亦未受其所罹患之精神疾病所影響,被告上開辯解,顯係事後為減輕刑罰所為之推諉之詞,不足採信,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竊得財物│被害人│├──┼─────┼─────┼──────┼───┤│一│九十四年十│臺南市中西│資生堂怡麗絲│庚○○│││月七日○○○區○○路二│爾乳液乙瓶【│(未據││││段六五八號│價值新臺幣(│告訴)││││「新光三越│下同)八百五│││││百貨公司─│十元】│││││臺南西門分││││││公司」G樓││││││資生堂化妝││││││品專櫃│││├──┼─────┼─────┼──────┼───┤│二│九十四年十│同上│資生堂莉薇特│同上│││月七日某時││麗乳液乙瓶(││││││價值二千一百││││││元)││││││││││││││││││││├──┼─────┼─────┼──────┼───┤│三│九十四年十│臺南市中西│THEBRIDGE女│甲○○│││月七日○○○區○○路二│用斜背包乙只│(未據│││六時許│段六五八號│(商品型號為│告訴)││││「新光三越│11A-A8612號│││││百貨公司─│,價值一萬四│││││臺南西門分│千八百元)│││││公司」一樓││││││THEBRIDGE││││││專櫃│││├──┼─────┼─────┼──────┼───┤│四│九十四年十│臺南市中西│GUERLAINSU│辛○○│││月七日○○○區○○路二│PERAQUA-SER│(未據│││六時許│段六五八號│UM精華液乙瓶│告訴)││││「新光三越│(價值四千七│││││百貨公司─│百元)│││││臺南西門分││││││公司」G樓││││││嬌蘭化妝品││││││專櫃│││├──┼─────┼─────┼──────┼───┤│五│九十四年六│臺南市中西│HERMES女用斜│丁○○│││月七日○○○區○○路二│背包乙只(商│、程于│││六時三十八│段六五八號│品型號為1026│庭(業│││分許│「新光三越│945號,價值│據告訴││││百貨公司─│二萬六千五百│)││││臺南西門分│元)│││││公司」G樓││││││HERMES專櫃│││├──┼─────┼─────┼──────┼───┤│六│九十四年十│臺南市中西│BURBERRY女用│乙○○│││月間○○○區○○路二│肩背包乙只(│(未據││││段六五八號│商品型號為11│告訴)││││「新光三越│000000000N/S│││││百貨公司─│號,價值二萬│││││臺南西門分│二千五百元)│││││公司」G樓││││││BURBERRY專││││││櫃│││├──┼─────┼─────┼──────┼───┤│七│九十四年十│臺南市中西│HERMES女用手│丁○○│││一月二○○○區○○路二│提包乙只(商│、程于│││午三時三十│段六五八號│品型號為1026│庭(業│││八分許│「新光三越│952號,價值│據告訴││││百貨公司─│五萬二千一百│)││││臺南西門分│元)│││││公司」G樓││││││HERMES專櫃│││├──┼─────┼─────┼──────┼───┤│八│同上│同上│HERMES毛衣乙│同上│││││件(價值七萬││││││二千七百元)││├──┼─────┼─────┼──────┼───┤│九│九十四年十│臺南市中西│CRABTREE&EVE│癸○○│││二月七○○○區○○路二│LYN薔薇護手│(未據│││時│段六五八號│雙乙瓶(價值│告訴)││││「新光三越│七百元)│││││百貨公司─││││││臺南西門分││││││公司」B1樓││││││瑰珀翠化妝││││││品專櫃│││├──┼─────┼─────┼──────┼───┤│十│九十五年一│臺南市中西│佳麗寶EXROS│子○○│││月二日晚上│段六五八號│YAROME乳液│(未據│││十時許│「新光三越│乙瓶(價值二│告訴)││││百貨公司─│千四百五十元│││││臺南西門分│)│││││公司」G樓││││││佳麗寶化妝││││││品專櫃│││├──┼─────┼─────┼──────┼───┤│十一│九十五年一│臺南市中西│COACH斜包背│己○○│││月二日○○○區○○路二│乙只(商品型│(業據│││一時許│段六五八號│號為8A43SVBK│告訴)││││「新光三越│號,價值一萬│││││百貨公司─│一千一百元)│││││臺南西門分││││││公司」G樓││││││COACH專櫃│││├──┼─────┼─────┼──────┼───┤│十二│同上│同上│COACH女用斜│同上│││││背包乙只(商││││││品型號為6341││││││KHDO號,價值││││││九千六百元)││├──┼─────┼─────┼──────┼───┤│十三│同上│同上│COACH女用肩│同上│││││背包乙只(商││││││品型號為8K01││││││KHA號,價值││││││九千六百元)││├──┼─────┼─────┼──────┼───┤│十四│九十五年一│臺南市中西│BURBERRY女用│乙○○│││月三日○○○區○○路二│肩包乙只(商│(未據│││一時許│段六五八號│品型號為1163│告訴)││││「新光三越│0000000N/S號│││││百貨公司─│,價值二萬二│││││臺南西門分│千五百元)│││││公司」G樓││││││BURBERRY專││││││櫃│││├──┼─────┼─────┼──────┼───┤│十五│九十五年六│臺南市崇德│潔面凝露一瓶│戊○○│││月二十九日│路七九三號│、美樂家健康│(未據│││下午四時二│「美樂家健│花茶一盒、保│告訴)│││十分許│康食品商店│溼滋養洗髮乳│││││」│一瓶、保溼滋││││││養潤髮乳一瓶││││││(價值合計一││││││千六百五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