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上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交簡上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簡上字第79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末頁法官姓名「黃永定」應更正為法官「王美玲」。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與判決之本質,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茲本件被告所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於95年7月17日以95年交簡上字第79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二年,惟末頁法官姓名有所誤載,應更正如主文。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王美玲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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