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64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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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6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6448號債權人文學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債務人甲○○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