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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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167號

原告桃園市大溪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世明

訴訟代理人 姚復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泰 中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3,3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石曉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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