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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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三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林千人 被告甲○○原名黃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