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景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廖燦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折合銀元為叁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銀元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哲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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