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8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8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九六一號、第八○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七五八號案件受理,且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一年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閱無訛。今公訴人就被告所犯與上開竊盜案件具有連續犯關係之同一竊盜案件,於同年月十一日,誤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意旨,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鐠普
法官莊深淵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魏宏銘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