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丁○○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零貳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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