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1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甲○○、乙○○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原告聲請對被告甲○○、乙○○公示送達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訴狀繕本、本院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林政佑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