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海商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海商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海商字第3號上訴人永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達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捌萬叁仟貳佰肆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穎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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