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74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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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7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七四三號
原告甲○○被告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右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七訴字第○八四四一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行政訴訟之提起,應於再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原告因贈與稅事件,不服行政院所為再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查,本件再訴願決定係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即已送達,有送達證書附於再訴願卷可稽,計至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一)已屆滿二個月之訴訟不變期間,乃原告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原告住所在台北市,無扣除在途期間之適用),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按,是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規定,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及原決定業已確定,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評事 葉振權
評事藍獻林評事 沈水元 評事 林清祥 評事 劉鑫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彭秀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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