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75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7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退休補償金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七五四號
原告中華民國經濟部國營事業退休人員協會代表人甲○○被告經濟部右當事人間因退休補償金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台八七訴字第○六二九一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訴願自機關之行政處分書或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應於三十日內提起之,訴願法第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若逾越三十日之不變期間而提起訴願,自為法所不許。又訴願人不適格者,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為程序不合,不應受理。本件訴外人甲○○、 何簡德朱國祥王鴻堯黃頌平林吉祐劉景樹 等人以經濟部國營事業退休人員代表名義於八十五年一月六日向經濟部申請國營事業退休人員退休金差額,經該部以八十五年三月四日經人字第八五三五一一五四號書函答復,略以依五十八年七月修正公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員工退休暫行規則第七條及第十二條規定,退休金以退休員工之薪給核算,所稱薪給則按職位分類薪給表計算。六十四年一月公布實施之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三條規定,該辦法實施前之服務年資,依該辦法實施前之退休資遣辦法規定辦理年資結算。查年資結算給與表係按職位分類薪給表訂定,且該薪給表與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制後之用人費薪點表不同。該部所屬事業六十二年一月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制度後退休人員之退休金,依上述規定核計發給,並無短發等語。原告於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訴願決定以原告八十六年三月出版之「我們的訴求-經濟部國營事業員工退休金短發金額補發」書冊第七頁已收錄該部八十五年三月四日經人字第八五三五一一五四號書函,可推定原告至遲於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已知悉,則應於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以前提起訴願始為合法,原告之訴願書遲至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始到達該部,顯已逾越訴願期間。且該部經人字第八五三五一一五四號書函函復之對象係甲○○等人,原告提起訴願,亦有當事人不適格情形等由,乃從程序上駁回其訴願。原告不服,提起再訴願,再訴願決定亦維持與訴願決定同一之見解,予以駁回。揆諸首揭規定,均無不合,原告復提起行政訴訟,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鄭淑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阮桂芬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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