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四八號
上訴人 張建英 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 律師
陳恩民 律師 李克欣 律師被上訴人 林正雄
林葉窗妹 林騰芳 林騰雲 林平岡 林敏枝 林善光 林瑞娥 林紫薇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五六號),提起上訴,並擴張聲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四百二十萬元本息之違約金(見原審更㈠卷八九頁正、反面),原審准許其中被上訴人林騰芳應給付四十六萬六千六百六十七元本息,駁回上訴人該部分之其餘請求。而上訴人上訴第三審之聲明,竟擴張為: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四百二十萬元本息。對於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及被上訴人林騰芳給付超過三百七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本息部分,乃係上訴第三審所為之擴張聲明,依前說明,於法不合,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曾煌圳法官許澍林法官鄭玉山法官蘇茂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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