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855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國城 選任辯護人 劉宇庭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783號)」應更正為「偽造文書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549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同法第232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屬顯然錯誤之情形,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筑萱
法官蘇宏杰法官吳旻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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